发布者:程龙洲|时间:2022年09月27日|4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江汉油田做建筑的朋友。2016年4月,被告因承接一项工程无预付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月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26日通过工商银行分别向被告汇款各50000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3分,每月利息3300元,年底本息一并还清。2017年3月24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3分,每月利息18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8年11月19日、12月7日、2019年4月1日被告通过法定代表人为其妻子谢艳的潜江胜杭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还款9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合计偿还390000元。2018年7月19日,经双方结算,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7月19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464200元,按年利率36%计息。2021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承诺还款后,原告便撤诉。此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被告谢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25186元并支付利息76088.05元;
下一篇
上一篇
无